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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科研经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点击数:

刘某某,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

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某大学信息网络中心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所犯贪污罪,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可对刘某某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 在案冻结的款项,发还北京某大学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一元三角四分及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文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