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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工程学院教授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某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调研论证及学校采购某软件过程中,指使其手下工作人员通过软件供应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柴某,以实验室需要买空调为名,抬高报价,从某大学购买某软件的专项资金中套取人民币10万元。某软件采购完成后,柴某于2012年11月13日将扣除税费后的人民币8万元汇入宗某岳父王某的银行卡内,被宗某妻子周某用于支付其女儿学费。
在此期间,被告人宗某于2012年6月份,通过与柴某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委托合同的方式,套取某大学科研经费人民币10万元。柴某收到汇款后扣除税费,于2012年7月23日将人民币9万元汇入宗某岳父王某的银行卡内,被宗某妻子周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家庭消费。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宗某已向检察机关退赃人民币20万元。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宗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到案后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结束前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