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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健,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健原系大连民族学院科技处副处长,负责十余个科研项目的研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姜健利用其经手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便利条件,虚构了购买大量实验试剂和器材的事实,并指使大连市大生化试剂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其同时系大连连大消毒剂经销中心、大连市格瑞特消毒剂经销处、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大实验器材经销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虚开发票报销实验试剂和实验器材费用,姜某某收到报销的科研经费后扣除必要的税款和实际发生的试剂器材费用,将余款全部打到被告人姜健或其前妻杨某某账户内。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姜健共骗取大连民族学院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58630元。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姜健注册成立了大连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7月21日,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1年金州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文件对2011年大连金州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规定。被告人姜健明知大连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虚构了项目合作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等信息,申报了“生物积炭包覆纳米金属材料规模化生产工艺”项目并与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签订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2011年12月27日,大连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转入的600000元科研经费。被告人姜健并未将600000元科研经费用于“生物积炭包覆纳米金属材料规模化生产工艺”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女儿治病和生活开销。
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代为向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返被告人姜健贪污赃款人民币126435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姜健的亲属姜某某代为向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返诈骗赃款人民币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健及辩护人提出在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被告人姜健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后通过购买发票进行平账,没有骗取科研经费,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姜健到案后对骗取科研经费的犯罪事实供述稳定,对其当庭辩解意见与之前多次供述不一致的情况,被告人姜健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且被告人姜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在具体科研项目中垫付何种费用及金额,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姜健骗取国家科研经费458630元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姜健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姜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科研项目经费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合作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信息骗取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姜健辩解在邱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邱老师名字和单位的名称,属工作失误或道德瑕疵,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姜健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的人民币126435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姜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2195元;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的人民币5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责令被告人姜健退赔被害单位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人民币550000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