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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骗取国家科研经费100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5日     点击数:

被告人赵良玉,女,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达州市大同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成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赵某1(1942年2月出生,系被告人赵良玉之父),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赵良玉控制。达州市良玉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良玉合作社)于2013年12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赵良玉。

被告人赵良玉获知可以通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获取资金的信息后,为了非法占有财政拨付的科研资金,从2013年至2017年先后以大同公司、良玉合作社的名义向达州市科技局、达州市通川区科技局虚报科技计划项目,共骗取100万元科研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被告人赵良玉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申报了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紫薇同株异花培育技术研究》项目。为使该项目达到申报条件,申报书虚构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其他承担单位、主要研发内容及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关键及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等内容,骗取达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拨付的15万元科技经费。

同年,被告人赵良玉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申报了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二娇争艳紫薇矮化栽培技术研究》项目。被告人赵良玉以与上述《紫薇同株异花培育技术研究》申报书的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申报书,骗取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拨付的5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良玉并未将获取的科研经费20万元投入到科研项目研究中,在2016年12月用虚假的验收资料完成了上述两个项目的结题验收。

二、2014年3月,被告人赵良玉以良玉合作社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4年至2016年的《玫瑰鲜切花优新品种的引进及组培快繁技术研究》项目,获得市财政局拨付的10万元科技经费。被告人赵良玉将该款用于购买玫瑰花种苗、肥料及支付达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研究经费、人工劳务费等。2015年3月,被告人赵良玉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申报了2014年度的《玫瑰鲜切花引种鉴定及配套技术研究》项目。被告人赵良玉复制了与上述项目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申报材料,骗取区财政局拨付的1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良玉未将获取的该1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而是采用上述《玫瑰鲜切花优新品种的引进及组培快繁技术研究》项目的实验数据,谎报经济效益,在2018年5月用虚假验收材料完成结题验收。

2015年,被告人赵良玉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5年至2016年的《玫瑰花优新品种的引进及组培快繁技术研究》项目。被告人赵良玉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市财政局拨付的2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良玉未将获取的该2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在2018年6月用虚假的验收资料完成了该项目的结题验收。

三、2015年,被告人赵良玉以良玉合作社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通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申报了2015年至2016年的《脱毒竹根姜引种与栽培试验示范》项目。被告人赵良玉冒用胡某、高某为项目负责人、冒用李某2、刘某等人为项目研究人员,使用刘某团队已经研发成功的科学试验成果,骗取区财政局拨付的1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良玉未将获取的该1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研究。

2016年,被告人赵良玉以大同公司为主体向市科技知产局申报2016年至2017年的《脱毒生姜引种繁育与高产栽培技术集成示范》项目。被告人赵良玉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市财政局拨付的2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良玉未将获取的该2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

四、2017年,被告人赵良玉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7年至2019年的《切花菊新品种引进、评价及示范》项目。被告人赵良玉冒用吴某为项目负责人,虚构研究人员等内容,骗取市财政局拨付的2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良玉未将获取的该2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引进和研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良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1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良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良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赵良玉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良玉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良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良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良玉退赔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