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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6日     点击数:

一、吉林大学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2016年3月22日,吉林大学公布两起论文抄袭事件的处理结果。吉林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08届硕士毕业生李某的学位论文《基于近景摄影测量和模式识别技术的直升机落点位置自动测量研究》抄袭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7届硕士毕业生朱某的《基于近景摄影技术的直升机落点位置测量研究》;吉林大学软件工程专业2007届硕士毕业生周某的学位论文《辽宁地税征管系统稽查模块的设计与实现》抄袭沈阳工业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2005届硕士毕业生郑某的《税务征收系统中稽查模块的设计与实现》。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李某、周某硕士学位,对相关指导教师给予相应处理。

二、北京物资学院毕业生因论文抄袭被撤销硕士学位

2016年4月,北京物资学院物流工程硕士生胡某在《中国市场》2012年第15期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北京地区物流发展的基础、特色和优劣势分析》涉嫌抄袭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林某,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汝某等人合著的《北京地区物流发展的基础、特色和优劣势分析》。北京物资学院经过调查,认定胡某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严重违反学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规定(试行)》等规定,北京物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注销胡某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撤销胡某物流工程领域专业硕士学位。

三、重庆大学教授论文抄袭被免职并撤销博士学位

2014年9月,媒体报道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某发表于《重庆大学学报》2009年第15卷第6期的论文《晚清县级以下基层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监控》,与《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上发表的论文《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作者贺跃夫)“除标题略有改动外,其余一模一样”。当时,刘某是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2014年12月30日,经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决议,撤销刘某于2010年获得的历史学博士学位。重庆大学通报称,2013年6月3日,刘某主动向学校详细报告其论文抄袭问题并书面作出深刻检讨,学校在对刘某抄袭论文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抄袭情况属实,并于2013年11月作出了免去其所担任所有职务的决定。

四、西南交大副校长黄某论文抄袭被取消博士学位

2007年7月至8月,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某的2篇署名论文,被举报涉嫌抄袭或过度引用,之后举报材料被发到网上。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学界及社会上引起关注。

举报者反映,在《统计与决策》2005年第9期上发表的论文《一种新的综合评价方法——粗糙集灰色聚类评价》(署名依次是袁某、黄某、汪某,黄某系第二署名作者),涉嫌抄袭钟波等人发表在《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第7期上的《组合预测中基于粗糙集理论的权值确定方法》。此外,《西南交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6月刊中,黄某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新世纪管理科学发展的战略思考》,涉嫌严重抄袭成思危等人的论文。

2008年12月,西南交通大学接到关于黄某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涉嫌抄袭的匿名举报。2009年7月15日,西南交通大学内部通报了对黄某“抄袭门”事件的认定结果,抄袭事实成立。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决定,取消黄某管理学博士学位,撤销黄某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哈尔滨某高校副教授刘某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研究成果(论文)存在学术抄袭剽窃,且论文的注释栏标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与其论文内容无关,同时其向期刊社提供的所引用2项基金项目事宜均未告知并未征得项目负责人许可。学校决定,撤销项目,已拨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刘某三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由七级降为十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副教授降为讲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某凭借虚假的SCI论文做基础,2011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资助,2012年又进行了申报。2011、2012年两份申请书中“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所列已发表论文中,6篇次英文论文实际署名没有郝某,郝某篡改论文署名,将自己列入论文作者,同时捏造了1篇尚未发表的论文。郝某从未出境,申请书中将自己说成澳大利亚访问学者;其并没有硕导资格,将自己说成硕士生导师。学校决定,撤销郝某2011年度面上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予郝某通报批评。(来源: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12-17)